日期:2009/06/27 04:09
記者楊政郡/台中報導
因失業而心情不佳的男子王家琪,發現單車美少女停等紅燈,竟伸手抓捏女子的胸部長達10秒,少女一時呆住,後來驚聲尖叫,他才放手騎機車離去,檢察官認為此種行為已達強制猥褻,而非單純的性騷擾,依妨害性自主起訴。
襲胸10秒是猥褻還是性騷擾?法界一直存有爭議,因個案情節不同也有不同見解。一名17歲的大專女生4月20日清晨騎腳踏車上學,在台中市復興路四段停等紅燈時,機車騎士王家琪見四周無人,將車騎至少女左側,伸出左手抓捏其左側乳房,少女因事出突然、過度驚嚇而呆住,一時沒有反抗動作,約10秒鐘後才驚聲尖叫,被告才縮手離去。
該案警方以性騷擾罪嫌移送,檢察官認為已構成強制猥褻,被告則辯稱,少女當時並沒有尖叫,且僅1秒而已,他也沒有興奮的感覺,純因失業、心情不佳,想作弄對方一下。
檢察官指出,被害人對事實過程指述詳細,該行為與性騷擾構成要件不同,性騷擾是偷襲、短暫性不當接觸,被害人不論來得及或來不及反抗,加害人達到目的後迅速縮手,才算是性騷擾。
該案情節則是王嫌抓捏少女胸部時間長達約10秒,一開始少女因驚嚇過度而呈現呆滯,沒有任何反應,等回過神後大聲尖叫,加害人才縮手,其違反被害人意願、妨害被害人的意思自由,顯已達強制猥褻地步。